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5594号
原告:
***,男,汉族,1970年02月0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
被告: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622XJ;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中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宗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591074295537审 判 员 尹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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