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5594号 原告: ***,男,汉族,1970年02月0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 被告: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622XJ;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中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宗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591074295537审 判 员        尹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