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祺赫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志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某某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138号
申请人:北京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邱福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2号东方米兰1幢10603室。
法定代表人:高萍。
申请人北京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以8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8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四千五百二十元,由北京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张金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李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