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与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3民初1795号
原告: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系陕西省子长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子长县石窑坪3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鹏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款现金968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9日,原告因支付农民工工资急需资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未到期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其出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00000元背书转让给被告,被告承诺收到承兑后提取3200元的手续费用后及时将余款96800元变现转给原告,双方口头协议达成后的当日上午,原告就将100000元的承兑转到被告的账户里,但被告没有及时把96800元转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形成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陕西振旺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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