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3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风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事处石窑坪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96800元,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1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经查;1.本院向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房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调查财产线索结果,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执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常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