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风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子长市石窑坪村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96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10元,但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有存款,账号:5287xxxx49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存款,账号:5287xxxx4971。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常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