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粤0222民初727号
原告[(2017)粤0222民初671号原告/(2017)粤0222民初727号案被告]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源地产”)与被告[(2017)粤0222民初671号被告/(2017)粤0222民初727号案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核建设”)、郭毅、陈检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017)粤0222民初671号原告/(2017)粤0222民初727号案被告]骏源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辉,被告[(2017)粤0222民初671号被告/(2017)粤0222民初727号案原告]广核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陈检徕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懿,郭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拖欠劳动报酬还是因建设施工合同拖欠的工程款;二、尚欠陈检徕30000元是否属实,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
一、本案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拖欠劳动报酬还是因建设施工合同拖欠的工程款的问题。郭毅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陈检徕为郭毅项目木工班组长,郭毅虽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各班组长系由各班组成员推举的代表与郭毅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务工资由郭毅支付,班组长和班组成员均在该工地中实际务工,虽然被拖欠的工资是有一部分是班组长或班组成员自己的工资和一部分雇请的工人工资,但该工人工资已由班组长或班组成员各自支付,郭毅拖欠的实际系工人工资,陈检徕和郭毅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陈检徕与郭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案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拖欠劳动报酬,应按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处理。
二、关于尚欠陈检徕30000元是否属实,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郭毅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郭毅对拖欠陈检徕工资30000元予以认可,其作为雇主,应承担向陈检徕直接支付工资的责任。本案中,骏源地产认为,其没有违法发包,与三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工资证据不足。本案中,骏源地产明知郭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仍违法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郭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包人仅在尚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额度内垫付劳动者工资,而对于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则发包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限于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无论作为发包单位的骏源地产与郭毅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如何,因郭毅系个体承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骏源地产应当就拖欠劳动者工资承担相应的连带支付责任。本案中,纵使广核建设与骏源地产承担了支付劳动者拖欠工资的义务,其按照上述法规规定,可向郭毅行使追偿权,即最终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义务的依然是郭毅,郭毅与劳动者之间虚构工资金额并无实际意义。而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始人社监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其撤销立案乃“因通过骏源地产、广核建设登记地址邮寄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均无联系、原地址查无此人的原因被退回,承包人郭毅未到该局接受询问并无法提交相关材料,也未有工人往该局投诉,无法查实工资拖欠情况。”因各方不予配合导致无法查清事实,并不代表拖欠工资事实不存在。综上所述,郭毅作为实际施工人聘请陈检徕的雇主,其已确认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而广核建设与骏源地产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金额不属实,故本院对拖欠陈检徕工资30000元亦予以确认。郭毅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陈检徕系其项目劳动者,郭毅对拖欠陈检徕工资30000元予以认可,其作为雇主,应承担向陈检徕直接支付工资的责任。骏源地产是发包方,其在明知郭毅系个体承包,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郭毅承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骏源地产应对郭毅支付陈检徕拖欠工资一事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至于广核建设,用其资质为无资质的郭毅承建涉案工程进行报建,该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获利,均不能以此作为免除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依据,其应对尚欠的陈检徕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8日骏源地产与郭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骏源地产名下开发的雅和东郊城地产项目由郭毅承包承建。因郭毅不具备该工程施工资质,无法为该工程提供报建手续,骏源地产主动联系广核建设(原名称为“广州广核建设工程公司”),约定由其为郭毅提供报建手续。2013年4月10日,就上述同一项目,骏源地产与“广州广核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有资质的广核公司负责报建手续。2013年4月28日,“广州广核建设工程公司”与郭毅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雅和东郊城工程交由郭毅独立施工,由广核建设提供报建手续,并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郭毅在承接雅和东郊城项目后,将雅和东郊城整体项目分为木工班、木工班、钢筋班、砼工班、烟道班、铝窗班、杂工班、刮塑班组、防水班和泥工班十个班组,先后与十个班组长签订劳务合同,将上述十个班组分包给陈检徕等十人,其中陈检徕承包了木工班组,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由陈检徕自行招募工人施工,结算根据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按照实际施工面积和双方约定的每平米单价进行实际结算,郭毅和陈检徕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陈检徕组织了工人进场施工。项目完工后郭毅和陈检徕进行了结算,郭毅和陈检徕核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后,经结算木工班组总工程款为1698448.59元,其总数与木工班组《始兴县雅和东郊工程工人工资欠款明细表》中木工班组工资总数一致。其中陈检徕总工资为150000.00元,其已经领取120000.00元,其尚有30000.00元至今未支付,郭毅在木工班组的《始兴县雅和东郊工程工人工资欠款明细表》上签名予以认可,郭毅在庭审中亦对拖欠陈检徕30000.00元工资事实予以认可。2015年2月6日,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受理始兴县雅和东郊城项目工人工资拖欠一事(包含本案劳动者陈检徕),在始兴县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协调下,工人班组长出具声明,同意由开发商在2015年2月6日付150万,2015年2月10日付200万,2015年3月16日付款50万用于支付工资,三笔款项由开发商直接付给郭毅,由郭毅支付班组工人。协议签订后,骏源地产当天支付工人工资150万元,后一直没有支付后续款项。2016年1月29日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立案调查了始兴县雅和东郊城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一事,因给骏源地产、广核建设登记地址邮寄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均无联系、原地址查无此人的原因被退回,承包人郭毅未到该局接受询问并无法提交相关材料,也未有工人往该局投诉,无法查实工资拖欠情况,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始人社监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认为骏源地产与郭毅之间的纠纷明为劳资纠纷,实为工程款结算纠纷,撤销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去函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郭毅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资纠纷去函询问,其复函称:“因我局立案调查后,该项目工程未有劳动者主动到我局提交投诉材料,也不配合我局调查,基于当时调查情况,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我局无法查明该项目工地是否拖欠工资的事实,也就无法在文书中明确,但虽如此,并不代表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
2017年3月,陈检徕等56名劳动者以其工资被拖欠为由,以骏源地产为被申请人,广核建设和郭毅为第三人,向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该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始劳人仲案字[2017]21号仲裁裁决,裁决骏源地产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检徕等56名劳动者尚欠工资,广核建设和郭毅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认定陈检徕被拖欠工资金额为30000.00元。骏源地产与广核建设均不服上述裁决书,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目前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完毕,骏源地产与郭毅之间就涉案工程是否结算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骏源地产认为,双方没有结算,韶关中一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结算是未经其认可的,其目前已经超付工程款给郭毅。郭毅认为该结算报告是有效,骏源地产应当按照该结算报告给付其剩余工程款。
庭审中郭毅对其招用陈检徕在涉案工程做工及拖欠陈检徕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自愿承担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责任。到庭班组长集体说明,各班组均是一起做工,大家推举由班组长签订合同,实际是各班组一起承包大家一起承包了这个工地相应的班组。郭毅亦对此事予以了认可,但各班组成员都有实际施工,各成员被拖欠工资也并非其一个人的工资,有的是亲戚朋友同在该项目,由各班组成员垫付了其他人员的工资。
另查明,郭毅并非广核建设员工,其与广核建设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其对挂靠广核建设借用其资质报建事实予以认可。
原告[(2017)粤0222民初671号原告/(2017)粤0222民初727号案被告]始兴县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017)粤0222民初671号被告/(2017)粤0222民初727号案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告陈检徕工资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郭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廖海岷
审判员 张星辉
审判员 邱烨强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