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3财保39号
申请人:合一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C1GX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是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03号G栋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52358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原东山机绣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345510655M。
法定代表人:欧梓华。
申请人合一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限额为1230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1230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