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华亿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3798号 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商业大道103号G栋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52358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亿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迎宾大道79号方阳建材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J7H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亿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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