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4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03号G栋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52358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01598318。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4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274238.43元及利息(利息以前述应付未付工程余款为本金,自2022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13元,由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16.11元。***定费26400元,由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57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室××室××室××室××室××室房产所有权,上述房产正被本院(2023)粤0604执13630号案件处置,届时本案将按查封顺序受偿。由于本案可执行财产已经在另案处置,为了便于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并入(2023)粤0604执13630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3)粤0604执461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