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盛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604号
原告: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荣、郭晓明,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涛。
原告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盛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倪  琳
二〇二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向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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