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557号
原告:神木市万盛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姜增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霞。
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林伟。
原告神木市万盛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神木市万盛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万盛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万盛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麻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