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2828号
原告***,男,1954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