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财保12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49LX1。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2xxxx。
法定代表人:林x。
西安xx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10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227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227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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