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853号
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
负责人:张来生。
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
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于2023年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