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290号
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锦界镇万顺机械架材租赁站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966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