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1834号
原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龚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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