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5执120号
***、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纳劳人仲案字[2021]36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278132元,且已向纳雍法院缴纳执行申请费407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若当事人对本案结案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执行工作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本案结案结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