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初124号
原告: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公园社区二中路(老信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55351925H。
法定代表人:梅培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又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李厚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