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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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690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欧迪工程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蒲城县鼎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欧迪工程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城县鼎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7)陕0112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9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司信息、银行账户、房产、国土、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路中新浐灞半岛A4区6幢20202号的房屋一套,因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长XX
审
判员***
审
判员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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