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王**、寇**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8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
被执行人寇**,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
被执行人陕西博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82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寇**、陕西博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5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