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
被执行人寇**,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
被执行人陕西博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3230XD。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6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寇**、陕西博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