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苏陕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7573号 原告陕西苏陕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41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以南,XX路XX城XX幢XX**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11063XXXX。 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车***街西一号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从业者。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12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西侧****国际公寓1**21层1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从业者。 第三人***,男,汉族,江苏省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321XXXXXXX********。 原告陕西苏陕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长置业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陕西苏陕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二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编号18#3-02号及18#3-03号商铺的《商铺认购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认购款人民币2415078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以24150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2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实际全部款项退清为止,暂计至2022年4月25日为14644.76元。以二总计2429722.76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7日,被告一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陕西苏陕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CZZY-PQC-20161008-268《消防劳务分包合同》、编号CZZY-PQC-20160909-262《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2017年1月19日签订编号为CZZY-QPC-20170122-311、CZZY-QPC-2017-0122-310的两份《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2021年8月24日,双方又签订《消防维修合同》。上述合同均属于成长国际汽配欢乐港项目,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后组织并完成施工,该项目也于2018年11月1日交付并投入使用。上述合同经双方已对账确认应付款项总计为5100222.83元。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公司及被告二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协商一直,以成长公司位于成长国际汽配欢乐港的18#-3-02、18#-3-03两间商铺折抵原告与**公司前述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中的2415078元。原告委托***与成长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并委托***代持涉案商铺,成长公司当日即向原告出具收据二张,载明实收原告认购款2415078元并注明了上述款项为工程折抵款。2018年4月17日,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但至今因该商铺证照手续不齐全,仍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认为:1、根据《商铺认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商铺交付后96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在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原告有权提出退房并要求**公司退还已付款项。2、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明即代表原告无法合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又因该部分认购款实际为折抵被告一应支付的工程款,且以二间商铺折抵工程款是经过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协商的结果,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已支付认购款。 被告成长置业公司辩称:成长置业与第三人签订了内部认购合同,因此第三人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诉请无法成立,第三人系该房屋权利人,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其与第三人无房屋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购房协议为其与被告成长置业签订,涉案房屋性质为工程款抵房,实际是被告**建设与其司有工程款欠款,被告**建设将债务转移给被告成长置业,因此其公司才与成长置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公司给其个人授权委托,从而以其个人名义与被告方签订购房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7日,第三人***与被告成长置业公司签订两份《三桥国际汽配欢乐港商铺认购合同》,第三人***认购位于三桥国际汽配欢乐港18号楼3层02、03号商铺。同日,陕西勝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成长置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如下:兹证明我公司负责的成长国际汽配欢乐港消防工程施工工程款款项所抵商铺(18#-3-02/18#-3-03)权益已转至***先生(身份证号:321XXXXXXX********)。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情况说明、权益人变更说明、收款收据、签约审批单,证明本案原告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另第三人尚欠被告成长置业419562元房屋价款,因此原告诉请依法不能成立。 另查:陕西勝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5日变更名称为陕西苏陕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同两被告之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的权益已移转至第三人***,故被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苏陕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23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