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野嘉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天野嘉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37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XX。
委托代理人张权。
被执行人陕西天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天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257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2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0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向本院交纳了案款20550元,案款2005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范 江
执行员 李小勇
执行员 谢 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