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野嘉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天野嘉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0112行审25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天野嘉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拒绝整改,在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2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7月20日
地点:行政庭
合议人员:*******
记录:***
*:现在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行合议。
畅:本案事实是:被执行拒绝整改,在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2万元罚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看你们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恰当,应当准予执行。
畅:同意,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
白:同意,案件受理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决议:对市人社罚字[2016]6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现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