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3执保76号
申请执行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金额至857433.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后,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3执保76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于2020年11月1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