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2281号之一
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
法定代表人:邓永森,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宏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谷,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瑜,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静,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锋,陕西省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陕0323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提取,保全金额至857,433.56元。审理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红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