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323执683号
冯某银、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3民初8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购房预付款190000元、房屋差价款88000元、受理费5620元、保全费1960元、本案执行费4184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