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93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瑜,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锋,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
法定代表人:巨斌号,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陕0323民初9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提取,保全金额至10,000,000元。审理中,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凤凰路支行,账号:9610030100********;户名: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蔡家坡支行,账号:2703051101201000057264;户名: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宝鸡岐山县车站支行,账号:26030453192********)。
二、对被申请人已查封房产城市印象18-1#楼商铺一层保全措施继续维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红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