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3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杨选雄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