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2民初408号
原告西安鼎祥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1幢10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鼎祥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鼎祥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