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瑞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5845号
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长城羊毛衫厂6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许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4367。
法定代表人:延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258室
法定代表人:祝云平,执行董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宗遥
书 记 员  陈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