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821民初600号
原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2层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2538829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爱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