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小山自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财保1号
申请人:甘肃小山自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山大坡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国苹,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2层12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小山自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2749671.13元(财产线索:1、交通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账号:6210××××0189)。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小山自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2749671.13元(财产线索:1、交通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账号:6210××××0189)。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小山自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辛星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