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贵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21民初2358号之二
原告:甘肃贵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凤凰苑B3幢3321室。
法定代表人:魏贵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2层12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贵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贵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贵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7元,减半收取计4813元,由甘肃贵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