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聚鑫博睿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3221号之一
原告:甘肃聚鑫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路中和教育港后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明城广场3号楼12层12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聚鑫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聚鑫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聚鑫博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聚鑫博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聚鑫博睿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