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中嘉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996号
原告:德州中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华腾御城8号公寓1318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昭,系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银河,系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2层1222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州中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2022年4月6日,原告德州中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中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德州中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宝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