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2层12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终南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的请求及上诉人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均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与上诉。 三、准许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1元,由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6元,减半收取5463元,由甘肃新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88元,减半收取587.44元,由兰州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