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23层07-09号。
法定代表人:鄂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北大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晋0303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46954.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