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
负责人:李某。
被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山西综,住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清控新基地******v>
法定代表人:鄂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作出(2020)并仲裁字第95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86973.71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2270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立英
审判员 张玉根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琚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