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303执174号
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晋0303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交纳执行款1211992.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62元,申请执行费14722元。
(2)如实向本院填写被执行人资产申报表,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
收款人: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三矿支行
账号:14001636408050500349
附:风险提示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