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特13号
申请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晋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山西省洪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晋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五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复函称同意在2021年3月25日前启动重新仲裁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仲裁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瑜
审判员 申延艳
审判员 陈 聪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琴琴
书记员 王晓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