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1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23层0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鄂殊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平,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慧,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电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上诉人提出工程结算,虽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结算书或结算手续提交给被上诉人,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双方当事人对此纠纷并没有得到实际解决,且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出对工程总造价予以鉴定的申请,故本案应给予工程造价进行核实或鉴定,以便得到合理解决双方的争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54元,退还上诉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冯金林
审判员 曹轶群
审判员 张江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郝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