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23层07-09号。
法定代表人:鄂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北大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46954.2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46954.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