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5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34804H。
法定代表人:鄂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5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本院在执行(2020)晋0105执56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等法定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进行了网络查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0)晋0105执5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福臣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