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7民终229号
上诉人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美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关于案涉工程中3#、4#楼的电气预埋工程系由谁进行施工的问题。万达公司在一审答辩状及庭审质证过程中均主张案涉工程中3#、4#楼的电气预埋工程系由万达公司自行施工、该部分工程款应从消防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万达公司并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证据以证实其该主张,但原审并未对万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亦未对案涉工程中3#、4#楼的电气预埋工程由谁施工予以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消防公司一审起诉时主张的利息届满日期为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但一审判令上诉人万达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超出了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 关于消防公司主张的施工过程中因万达公司变更图纸及施工内容导致增加工程量并要求万达公司给付增量工程款。一审判决对消防公司针对增量工程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此组证据没有合同约定要件,消防公司的新增工程量,缺乏依据,因此,该组证据不予确认。”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又对消防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中包含增加签证147976.12元予以确认。故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出现了矛盾。对于消防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外进行了增量工程施工,原审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
一、撤销伊美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宋 佳 审判员  杨 洋
法官助理邵丽丽 书记员齐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