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民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东方新城B2栋1、28、29、3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闫化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