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02民初582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02805129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第三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路华晨超市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677452631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已缺席开庭审理。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已申请对争议房屋解除查封。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那守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