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12民初5107号
原告延安昌平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石油公司”)与被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世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易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均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款项66万元能否成立。首先,本案中原告主张合同款项,但并未提交其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据;其次,原被告在本案中各自提交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庭审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世昌认可被告所提交的《合作协议书》中“此工程款提前结清”及姓名均系其本人签字,并于当日收到被告转款20万元;再次,被告提交的《项目未完工证明》载明原被告的涉案项目并未完工。综上,原告在涉案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在《合作协议书》中书写“此工程款提前结清”并签字,可视为原告自愿与被告结算并变更了结算方式及报酬数额,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合作服务项目名称:XX勘探公司采气一厂(XX东,子长东)无损检测项目;二、合作服务内容:乙方运用专业技能及各方资源负责本项目市场的前期开发、以及中标后对合同的履行提出合理性建议;三、服务期限:工程结束甲乙双方费用结算完毕止;四、报酬及支付方式:乙方报酬按实际工作量的20%进行分成。乙方酬金在甲方与业主方结算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019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万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万元;2020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0万元。此外,2020年1月27日,原告在《合作协议书》上书写“此工程款提前结清” 并签字。
另查,2021年3月18日,陕西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气田采气一厂油气工程建设大队出具《项目未完工证明》载明子长东延518井区天然气地面集输工程(一期)无损检测三标段,截至目前项目建设尚未全部完工,剩余部分线路井场工程。
驳回原告延安昌平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