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7036号
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842845XJ。
法定代表人李易阳。
委托代理人胡文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颖,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佳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66000XP。
法定代表人张宣红。
被告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66471。
法定代表人贾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佳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琦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