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绘锦园文化创意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9201号
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六路1868号绘锦创业园C区C5楼三层。注册号***01001004604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绘锦园文化创意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滩六路268号。注册号91***0132566005118E。
法定代表人袁学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绘锦园文化创意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展实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3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701.5元,下余70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苗